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