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推动提高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本市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推进全域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激励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