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因客流激增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应当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等措施并及时告知公众,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