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五章 应急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因客流激增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应当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等措施并及时告知公众,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