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现场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岗位职责开展现场处置,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人工指引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