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公众参加应急演练,引导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