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