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作为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本单位工作考核。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应当对进驻单位的工作人员加强管理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进驻单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