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本市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情况通报机制。市和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应当定期汇总、分析、通报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情况,及时总结调处化解成功案例,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