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综合机制第十四条已修改本市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情况通报机制。市和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应当定期汇总、分析、通报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情况,及时总结调处化解成功案例,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