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综合机制第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完善矛盾纠纷化解综合协调、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社会矛盾风险形势,协调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