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向古黄河、西民便河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建筑施工作业污水、服务业污水、生活污水以及实验、检验、化验产生的废水等,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禁止向马陵河排放废水、污水。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