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