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古黄河、西民便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堤顶和河道迎水坡上种植农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