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出水水质不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