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房屋安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