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房屋安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