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是指河床、水体、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青坎(平台)、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水工程。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