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或者标识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