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整治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河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灌溉、水系连通、污水防治和生态修复的要求。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区域防洪规划、治涝规划、城市片区水系规划,确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水质、水系连通和景观的河道,应当优先整治。河道整治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整治增加的土地收益,纳入各级财政统筹管理,并用于河道整治。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