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河道堤防、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定期检查,加强工程维修、养护。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及时除险加固,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