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鼓励、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