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