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