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