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五条有效业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有意见、建议的,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和方式提出。禁止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