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业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有意见、建议的,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和方式提出。禁止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