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车位(库)租金、汽车停放费等;

(六)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