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