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条有效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任免案。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