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施工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