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施工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