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下列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等危险源进行控制;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三)利用或者破损相邻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损坏毗邻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组织人员撤离;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失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