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条例/第四章 街区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步行街区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应当与街区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鼓励步行街区经营者设置体现经营特色、具有艺术性和创意性的个性化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