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步行街区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应当与街区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鼓励步行街区经营者设置体现经营特色、具有艺术性和创意性的个性化户外广告、牌匾标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