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期限和范围;

(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

(三)国土空间分区;

(四)规划实施措施;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