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