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