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