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