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