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类处理、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