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污泥、疏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