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考核制度。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有关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被考核单位,抄送被考核单位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