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并复制推广先进地区的改革措施。

哈尔滨新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应当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发挥其优化营商环境示范引领作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