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施策的工作机制,并遵守下列程序:

(一)营商环境、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由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税务等主管部门和法院、仲裁机构参加的工作专班;

(二)工作专班梳理本行政区域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综合性初步工作方案;

(三)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题论证综合性初步工作方案,涉及特殊情况的,可以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四)召开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确定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督导问责等事项;

(五)将综合性工作方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