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分类制定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税务等部门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摸底统计规范标准,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的梳理汇总、建立台账、法律政策服务、监督指导、协调处理等工作。

省司法行政、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对历史遗留问题台账,并督导整改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