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与市场主体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应当面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