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等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减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共享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实现电力、供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