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实施放线,并向规划许可部门申请验线。建设工程及其配套管线工程,可以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验线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许可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许可部门办理规划核实,应当同时核验土地利用有关情况。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许可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