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实施放线,并向规划许可部门申请验线。建设工程及其配套管线工程,可以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验线手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许可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许可部门办理规划核实,应当同时核验土地利用有关情况。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许可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