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统一受理、发放。

其他建设项目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