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城市更新,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优化片区功能,保护历史文化,增强城市韧性。

城市更新项目在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片区范围内有关建筑间距、退让、密度、绿地率等现行规划指标,但不得减损周边地块的相邻权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简化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更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