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指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综合安排。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