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整洁、优美城市市容环境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