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蒂、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特殊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向花坛、绿化带、窨井、雨水通道、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

(七)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

(八)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或者通道;

(九)从室内或者车内向外抛撒物品;

(十)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