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设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现有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应当依法限期迁出。

废旧物品临时收购站(点)经营者应当设置围墙,采取覆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不得有碍市容、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