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设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现有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应当依法限期迁出。废旧物品临时收购站(点)经营者应当设置围墙,采取覆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不得有碍市容、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