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树木、地面、立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广告。留有联系方式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设置便民服务栏,免费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